路灯灯杆|希科环保|单臂路灯灯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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路灯杆安装注意事项

1.灯杆基础坑开挖尺寸应符合设计,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,基础内电缆护管从基础中心穿出并应超出基础平面30-50 ㎜。浇筑混凝土前必须排除坑内积水。

2.灯具安装纵向中心线和灯臂纵向中心线应一致,灯具横向水平线与地面平行,紧固后目测无歪斜。

3.照明灯具的效率不低于 60%,灯具配件齐全,无机械损伤、变形、油漆剥落、灯罩破裂等现象。

4.灯具的灯头引线应采用耐热绝管保护,灯罩与尾座的连接配合无间隙。

5.透明罩的透光光率达到 90%以上,并无气泡、明显的划痕和裂纹。


6.灯具抽样进行温升和试光学性能等测试,测试结果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灯具安全要求与验》(GB7000.1-7000.6)的规定,测试单位应具备资质证书!!


山东希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是从事灯具,产品研发,生产的企业,拥有一批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,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企业已形成室外道路照明灯具特种灯具几大类,数十种系列产品。产品销往二十多个省市,在我国多项大型工程中大量使用。


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300222802号修正公布全文11条;并自公布日施行

1条 台中市为管理悬挂于路灯杆之广告物,维护市容观瞻,特制定本自治条例。

第2条 本自治条例主管机关为台中市政府(以下简称本府),路灯灯杆,执行机关为台中市环境保护局。

第3条 本府得视市区道路状况于道路两旁、安全岛或分隔岛之路灯杆,设置悬挂单幅或双幅广告框架供悬挂广告物。但不得妨碍行车、行人安全及毁损行道树。

第4条 执行机关得将路灯杆悬挂广告物之业务,委托法人或团体(以下简称受托单位)办理。

第5条 申请悬挂广告物者,应填具申请书叙明广告内容、设置期间及设置路段,向执行机关或受托单位提出,经许可并向执行机关缴纳使用费及保证金后自行悬挂。

前项许可期间每次以一个月为限。但得于期满七日前申请延长,延长期间不得逾一个月。

悬挂之广告物应于悬挂期限届满翌日前,由申请人清除后,无息退还保证金;逾期未清除者,双叉路灯灯杆,由执行机关或受托单位代清除之,其保证金不予退还。

一项之使用费及保证金每次每幅各为新台币一百元。申请悬挂或展延日数未满十五日者,使用费每幅以新台币五十元收费,十五日以上未满一个月者,使用费以新台币一百元计算。免收使用费办法由本府另定之。

第6条 悬挂之广告物有倾斜、破损、脱落、妨碍观瞻或其它妨碍公共安全之虞者,申请人应立即处理并依执行机关指示改善。

前项情形有立即之危险者,执行机关得径予拆除。

第7条 依本自治条例所收之经费,得用于支付规划管理及委托办理之相关费用。

第8条 路灯杆维修期间,执行机关得停止广告物悬挂并拆除框架;已许可悬挂者,其悬挂期间展延之。但申请人得放弃展延并按未悬挂日数比例退还使用费。

第9条 违反第六条一项规定,潍坊路灯灯杆,经执行机关限期改善,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,每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,并得按日连续处罚。

第10条 未依本自治条例申请许可,擅自于广告框架悬挂广告物者,每幅处新台币

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,经限期改善仍未完成改善者,并得按日连续处罚。

第11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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